公司借款購買不是營業用房,尚未賣出借款利息當期不可申報


公司借款購買不是營業用房,尚未賣出借款利息當期不可申報
公司購買房地產、房屋與銀行借了貸款有什麼該注意的地方嗎?
快來看看國稅局怎麼說!👀
「我從事不動產買賣,會需要注意哪些地方呢?」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,如果一家公司為了購買「存貨」或「非供營業使用」的房屋、土地而向銀行借錢,並支付利息,但這些房屋、土地在該年度並未出售的話,這筆借款的利息就不能當作當期的費用來報帳。
根據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」第97條第9款的規定:
- 供營業使用的房屋、土地:如果公司是為了營業使用而買房或買地,借款利息應該先算作資本支出(類似於購買成本的一部分)。等到過戶手續完成或開始使用後,這些利息才能當作費用報帳。
- 屬於存貨或非營業使用的房屋、土地:如果買的房屋或土地是當作存貨(例如不動產買賣的存貨)或不是用來營業使用的,借款利息不能當作當期費用報帳,而是要等到這些房屋或土地賣掉時,才可以當作費用來扣抵。
舉例來說:
甲公司從事不動產買賣,在111年度的稅務申報時,申報了1500萬元的利息支出。經查,這1500萬元是甲公司向銀行借款買房地(供銷售用的房地)所支付的利息。因為這些房地是當作「存貨」使用,且到年底時還沒賣掉,所以這筆利息不能在當期列為費用。
因此,國稅局將這筆1500萬元的利息支出,轉為「遞延費用」,意思是暫時不算作費用,而是等房地賣掉時再計入費用。由於這筆申報錯誤,甲公司需要補繳稅額300萬元(1500萬元 x 20%的稅率)。
國稅局提醒企業,購買房屋、土地時,支付的借款利息應該根據房屋、土地的用途,按照稅務規定正確列報。這樣可以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需要補稅的情況發生。
【延伸閱讀】
延伸閱讀>>營所稅
延伸閱讀>>營業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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