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無法扣抵


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無法扣抵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送紀念品是否可以扣抵
快來看看財政部怎麼說!👀
「我贈送公司商品給自家股東,這樣可以扣抵營業稅嗎?」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當公司在股東常會上贈送紀念品給股東時,這類紀念品屬於與業務無關的贈禮,因此,購買這些紀念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能用來抵扣應繳的營業稅。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解釋,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(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),用於交際應酬的物品或服務,包括宴客和與業務無關的贈品,其進項稅額不得用來抵扣銷項稅額。
因此,公司在股東常會贈送紀念品給股東,這種贈禮不屬於推展業務,不能申報抵扣營業稅
舉例來說,甲公司為了鼓勵股東參加常會並表達感謝,購買了1萬個隨行杯作為紀念品,花費105萬元(購貨金額100萬元,進項稅額5萬元),其中包括5萬元的進項稅額。由於這些紀念品屬於交際應酬性質,與業務無關,甲公司不能申報這5萬元的進項稅額來抵扣營業稅。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,如果公司已經錯誤地申報這類稅額抵扣,但在被檢舉或稅務調查前自行補報和補繳所漏稅款,可以按照相關法規只需支付利息,免除罰款。
👉文章來源詳細全文請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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